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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的規定

從立法實踐來看,附則作為法律的補充規定,主要可以規定以下內容:

壹、名詞和術語的定義。對專門(業務)術語和法律法規中需要定性和定量的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使相關規定更加準確,便於人們理解和執行。這種解釋通常出現在附件中。當然也可以放在總則中或者需要說明的內容壹出現就說明,也可以用實施細則(或辦法)來說明。

二是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適用範圍壹般放在總則裏,但也有少數放在附則裏。附則裏經常放的是壹些關於“參照適用”和“類推適用”的規定。

第三,關於解釋權的規定,即補充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對法律法規有解釋權的機關。從近年來的立法實踐來看,解釋權壹般不寫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

四是關於授權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具體辦法的規定,即在附則中規定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具體辦法的機關。

第五是關於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授權規定。

第六,關於與有關國際公約和條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系的規定。

第七,關於實施時間的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否有附則,都有實施時間的規定,只要有附則,其實施時間壹般都在附則中規定。

第八,其他不宜在總則和分則中規定的內容。我國目前對附件的內容沒有統壹的規定,所以上述內容壹定不能規定在每壹部法律法規的附件中,哪些內容要根據實際需要來規定。附件根據本法的需要,主要規定了有關專業術語的解釋、氣象工作具體措施的制定、本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關系以及本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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