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
第壹
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土地復墾,是指采取修復措施,將生產建設過程中因開挖、塌陷、占用等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
文章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土地復墾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七條
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方案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狀況等原則,確定復墾後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土地的用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八條
土地復墾應與生產建設統壹規劃。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將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意見,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