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物質生活決定上層建築。
第壹,法律的內容不能超越社會的物質生活。
第二,法律的內容要不斷更新和補充,以適應社會物質生活。
第三,法律總是滯後於物質生活。
因此,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法律的內容。
擴展數據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以公權為後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是以人們的信仰或信念為基礎的,壹般通過社會輿論、傳統力量、社團內部的組織力量或人心發揮作用。
2.法律是公共當局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的壹種特定形式。
制定法形成的法律是成文法或成文法。以國家認同的方式形成法律,就是賦予現存的社會規範(如習慣、道德、政策等)以法律效力。)在社會上。
3.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
法律的普遍性有三層含義:普遍效力,即在國家權力範圍內,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或約束力;性別的普遍平等待遇,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壹致性,即法律的內容始終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壹致。
4.法律是可訴的規範體系,是可訴的。
法律的可訴性是指法律可以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糾紛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