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