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所說的13的工資,通常是指工作期滿壹年後,公司會允許員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工作未滿壹年是否有13的工資,要看公司規章制度中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沒有,可以按照入職當年的工作時間折算第十三份工資。
也就是說,13的工資不屬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範疇,因為它不是強制性福利,所以各個用人單位是否支付或者如何支付13的工資,實際上是勞動監察部門無法控制的。關鍵要看當初合同中雇主和雇員是怎麽約定的。對於發放13工資的企業,發放時間壹般由企業自行決定。十三薪本質上是壹種勞動報酬,但這種報酬是不合法的,是壹種非法定的、非強制性的福利。工資多少,主要看企業效益,看公司是否願意和員工分享勞動成果。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自身的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那麽就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傾向於以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在部分應年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中,司法實踐傾向於以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職工十三薪的計算基數。
由此可見,雖然很多公司都有這個福利,但壹般都是口頭承諾,不會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所以很多人離職後會覺得很難拿到13的工資。所以年底想離職或者很重視這個問題的話,盡量要求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