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