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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修改

法律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的,依照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沒收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及其配件, 並可處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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