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是在稅務局備案的開具發票專用章,與開具發票的行為密切相關,其目的是證明開具發票的事項是公司的行為。收據是作為企業的非經營性收入票據,單位的錢的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加蓋的印章表示財務部門代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根據收據的管理規範,應加蓋財務印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款項收入的確認。鑒於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實務中壹般將加蓋公章的收據視為合法收據。但如果收據上加蓋的印章是發票專用章,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發票專用章僅作為稅務部門的備案專用章,其使用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在印章管理人員的安排上,壹般獨立於出票人和相關銷售人員,不需要專門的財務人員或公司領導來管理發票專用章。因此,在發票以外的票據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款項的收到是知情的,因此不能對該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能認定為企業收到了收據上註明的款項。因此,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收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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