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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或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隔離治療或隔離的法律責任?

65438+10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14年第12號公告1,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采取對患者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防治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或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隔離治療或隔離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在隔離治療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刑法》第277條,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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