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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綁紮跳扣規範

法律分析:(1)搭接長度末端至鋼筋彎折處的距離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10倍,接頭不應位於構件最大彎矩處;(2)在受拉區,I級鋼筋綁紮接長的末端應彎鉤,II、III級鋼筋不應彎鉤;(3)直徑等於或小於12mm的受壓I級鋼筋的端部,以及軸心受壓構件中任意直徑的受力鋼筋的端部,可不設彎鉤,但搭接長度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35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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