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的義務。必須以公司利益為最高目標和壹切期望,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摻雜自己的個人利益或為第三者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
勤勉的義務。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我們應該像壹個謹慎的人在同樣的位置和情況下註意他所管理的事務壹樣,履行同樣的謹慎義務。也就是說,高管作為企業的執行者和經營者,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要有善意,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考慮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傭金,將與本公司的交易據為己有;(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