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拋擲和墜物經常造成他人損害,損害後果往往很嚴重。毫無疑問,具體的侵權人是在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內。但在很多高空拋擲物、墜物的案件中,客觀上無法查明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因果關系證明存在困境。如果本案中讓受害人承擔損害後果,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是對侵權行為的縱容。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也是不能接受的。畢竟,特定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並未實施危害。所以法律規定對可能傷害受害人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即樓上所有人對受害人進行同等賠償。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可能是承租人,也可能是侵權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賠償,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消除因果關系證明自己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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