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類標準可以參照執行。白天不應該高於55分貝,晚上不應該高於45分貝。即使按照“居住、商業、工業混合區”三級標準,白天也不應高於60分貝,夜間不應高於55分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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