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法》,老師作為妳們學校的監護人,在這次沖突中承擔主要責任,尤其是老師(先)對學生的體罰行為已經涉嫌違反《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按照法理,這個事件老師肯定是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妳參與了沖突,妳首先就違反了校規。學校警告妳開除妳是合法的。如果沖突嚴重,還可能涉嫌違法(主要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等。).
現將有關法律和文件說明如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