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知函和律師函不壹定壹樣。如果通知函不是律師出具的,就不是律師函。如果通知函是律師委托的,那就是律師函。律師函的作用: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的可以通過發律師函詢問溝通,得到對方回復,從中尋找證據來解決。叫做扔石頭問路,刺探證據和對方態度,窺探真假;2.協商解決。律師函的和解功能是其主要目的。通過通知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前來、寫信或打電話協商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3.催促警告。通過律師函行使某種法定告知義務,或通過律師函提醒接受方盡快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4.解釋評價。妳可以對壹個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進行解釋和客觀評價,以滿足法律層面的傳播需求;5.答辯答辯。針鋒相對地回復對方發來的律師函,以便反駁對方的律師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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