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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撤回起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還有壹種情況,被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確切證據還沒有得到確認。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大赦免於懲罰。司法實踐中,撤回起訴後的案件通常有四種處理方式:壹是檢察機關不起訴;二是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後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訴;三是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四是補充偵查回到公安機關後不了了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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