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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工程項目監管?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有關的活動,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施工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0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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