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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利弊及其法律規制

(1)利潤

1,降低簽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節省交易時間。

2.提前區分風險,預測潛在責任,將風險轉移給他人。

3.防止單獨訂立合同造成的不公平。

4.有利於國家宏觀調控,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2)缺點

1,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

2、很少或根本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成為壟斷和強迫消費者的工具。

3.由於格式條款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其制定者往往規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限制甚至剝奪相對人的權利。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協商。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被稱為標準合同或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要約向公眾作出,並規定了合同的全部條款;

2、事先單方面制定的;

3.對方無法協商;

4、壹般以書面形式;

5.壹般是制造者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壹方是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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