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2.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公證怎麽做
1,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已婚夫婦辦理財產公證需要攜帶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產權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協議已由雙方起草。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以上材料準備好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壹般來說,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會對產權證上的財產約定內容進行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被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