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反興奮劑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禁用物質。興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商務行政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的體育運動,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堅持嚴格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反興奮劑方針,禁止使用興奮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與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國反興奮劑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反興奮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