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護條例》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節約土地的原則和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
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擴展數據:
案例:上饒高速公路路政支隊三大隊及時制止了建築控制區內的壹處違法建築。
上饒高速公路路政支隊三大隊路政人員在濟廣高速K 1109+250 m西段巡查時,發現有村民在高速公路下的建築控制區內打地基,疑似正在搭建違法建築。
大隊路政人員立即下車查看,得知當地村委會正在修建醫療站。路政人員立即聯系村委會負責人,耐心解釋相關公路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此行為的安全隱患和法律後果,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當事人當場停止施工,並表示要拆除,恢復原狀。
在隨後幾天的後續訪問中,發現施工已經停止,正在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交通運輸部-上饒高速公路公路分局制止了壹處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