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引用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委托人法律事實,使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
其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當然,個人是發不了的。
法院需要對方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聯系方式,在工商局可以查到。被告是個人。僅提供電話號碼和聯系地址是不夠的。當然,身份證號也是需要的。
擴展數據:
律師函的特點:
1.寫作關系單壹。主要用於依法向委托人指定的人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律師函可以用於壹切法律業務,因此適用範圍很廣,從訴訟到非訴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幹靈活。律師函是壹種非訴訟業務,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根據法律提出的具有威脅性的要求,具有精悍的特點。
4.受托寄信。就是以律師代表委托人的語氣和形式向委托人所指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誌。
5.刻畫法維。律師被認為是法律專家,是最嚴謹、最認真的專業人士。如果律師說話,是委托人的意願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說律師函是合法的恐嚇信,威脅要把對方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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