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裝修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壹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住房合同買賣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
因此,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是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裝修糾紛
壹般來說,裝修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裝修單位未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如裝修單位未按合同約定裝修,使用非合同約定的裝修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
(二)裝修和施工質量差
有些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工作不用心,技術不規範。表面上看有道理,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考驗。出了事就強詞奪理。尤其是“遊擊隊”,質量沒有保障。
(三)裝修後,維修服務不完善或未履行質量承諾的
裝修後應該按照合同及時維修,但有的公司推諉,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期間噪音擾民
施工時噪音是不可避免的,但戶主要提前和裝修公司約好開工和完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相關規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