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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

法律分析: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途徑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寫明姓名、聯系方式、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數據電文等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職能、組織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依據和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四)公務員的職位、名額、條件和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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