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於個人投資者。這裏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者投入的初始財產,還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者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壹合法所有者。3.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壹個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的註冊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所發生的債務時,投資人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家庭財產清償債務。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可以有品牌名稱,可以對外使用,但它只是自然人經營活動的壹種特殊形式,屬於自然人企業的範疇。合夥企業,相對於獨資公司,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我國的合夥組織形式僅限於私營企業。壹般來說,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見獨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