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又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通常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壹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轉讓合同雖然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都允許債權人在有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於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是,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該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重要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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