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單位公章的每壹次使用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批準。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及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個體戶在辦理公章時,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批準設立通知書復印件、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諾書。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填寫簽字,將材料提交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備案,然後用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刻制公章。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文章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委托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