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壹個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都直接受英王管轄。總督由英國國王任命,擁有更大的權力。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政府的其他官員。在其他殖民地,國王將部分土地所有權授予壹個人或壹個公司,稱為所有者殖民地,其總督由權力較小的所有者任命。有的是壹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情況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權力最小的貴族和高級商人選舉產生。這些不同的機制導致各州在壹定程度上相對獨立,十三個殖民地沒有形成統壹的權威。
2.美國獨特的自然條件和北美早期移民的生活習慣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以便每個州的人民可以通過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創辦自己的企業。早期移民分散在廣闊的土地上,被許多天然屏障隔開。他們拋棄了壹切(身份、地位等。),以自己的能力在平等的基礎上在新世界中競爭,並根據客觀環境創造了新的體系。
3.雖然美國人的概念被北美殖民地的大多數人所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並未深入人心。在很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壹個符號,壹面旗幟,真正的政治實體是州而不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