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條存款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另壹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定義,“定金”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形式之壹。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
“首付款”有兩個作用:壹是在合同正常履行時,以首付款作為價款。第二,當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如果付款方違約,那麽付款方無權收回款項。如果收件人違約,收件人應雙倍返還。
擴展數據
預付款
至於定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定金性質,給付定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般情況下,定金被視為預付款。存款在法律上不明確,也不規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
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獲得雙倍返還;如果付款方違約,接收方會以各種理由將保證金作為賠償或違約金,不予返還。
百度百科-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欺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