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關於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名稱檢索。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主義道德,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
(三)國家名稱、重大節日名稱、縣(市轄區)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簡稱;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漢語拼音字母、外國字母、阿拉伯數字,凡由漢語數字組成或具有排序性質的;
(七)“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中心”、“團體”、“聯盟”等字樣;
(八)標明具體業務範圍的“涉外”、“金融”、“證券”、“專利”、“房地產”等字樣或者諧音文字;
(九)與已經核準或者預先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名稱中包含已經核準或者預先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
(十壹)與經批準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字體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與經批準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的中文譯文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從以上內容來看,律師事務所名稱中使用漢字是有限制的,阿拉伯數字當然是不允許的,但可以使用中文數字,如“35律師事務所”、“263律師事務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