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同壹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轉讓,但轉讓後轉讓方將無法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讓人也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嚴禁向城鎮居民出售、出租或贈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不得申請批準宅基地。此外,受贈人還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法定條件,如受贈人為無房戶、土地面積不足等。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該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限制處分的權利。由於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原則上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城鎮居民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宅基地流轉的路徑都沒有提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賦予方式。贈與是壹種合同行為,贈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壹種用益物權,其流轉方式是有限的。理由如下: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如果允許轉讓,可能導致農民流離失所;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福利,通過分配無償取得;自由流轉會為非法騙取宅基地謀利提供激勵,導致農業用地減少,增加糧食危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