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服從監督管理,變更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的,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二)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服從監督管理,變更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的,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二)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