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職責是:
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
2、承擔全縣農業行政處罰和行政監察、行政強制等與農業行政處罰相關的執法職責。
3、負責全縣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等領域的農業行政執法;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和監管。
4.受理農業行政違法案件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查處上級舉報、交辦或交辦的違法案件。
5、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業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種子執法、農藥執法、化肥執法、植物檢疫執法、動物防疫執法、種畜禽管理執法、獸藥執法、飼料執法、漁業執法、草原執法、農機監理執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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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文章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信用、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壹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