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和評價。調查評價結果是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汙染防治和地下水管理的重要依據。調查評估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控制開采、防治汙染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和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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