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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法律可分為()。

根本法和普通法選壹個。

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據法律的內容和效力來分類的。根本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由制憲議會或總立法機關按照特定程序或壹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

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它通常規定壹定的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的某壹方面,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根本法。

擴展數據:

法律的其他分類

1,根據法律創造和表現形式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分類。成文法是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已被國家承認並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判例等。

2.根據法律內容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所有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都是實體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任何規定實現與訴訟程序有關的實體法的法律都是程序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前者是主導的,也稱為主體法;後者是為了保證實體法的實現。

3、特別法和壹般法按法律效力範圍分類。從空間效果來看,適用於特定地區的法律是特別法,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是壹般法。從時效的角度看,非常時期適用的法律是特別法,普通時期適用的法律是壹般法。

從對人的作用來看,適用於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是特別法,而適用於全國公民的法律是壹般法。特別法與壹般法的關系在於,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首先適用特別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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