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周邊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修改歷史
1991九月四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
2006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了第壹次修訂。
根據2012,10,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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