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統壹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