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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休後死亡的受傷工人家屬的賠償

法律分析:

(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直系親屬)可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在社保機構領取2000元喪葬費,領取死者生前15個月的養老金。

(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含父母、配偶、子女)的,壹次性救濟費發放月數由7個月調整為15個月。壹次性救濟費的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壹個月的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礎養老金)。

(4)除治喪委員會必要的辦公費用外,租用禮堂舉行追悼會、以單位名義敬獻花圈的費用,可按單位實際支出報銷,包括服裝、整形、畫像、遺體運送保管、火化、骨灰盒、安置等費用。,都在合同範圍內,費用由家屬控制。節余歸自己,超支不補。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調整為:本人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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