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規定工作年限工資。《勞動法》規定,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勞動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實行最低工資保護。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10年的起始時間,從被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