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