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合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條。
(1)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能夠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2)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聯營合同;未經法人追認,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營合同,應確認無效。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各類協會、學會和民主黨派等。屬於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