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高、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提升、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要求和促進措施。
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提出特殊要求。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和設施的空間布局以及建設用地要求。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