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旅行社和旅遊者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會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而旅行社在服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相應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做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旅遊法》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妥善安置旅遊者。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有關機構及時救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旅遊者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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