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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保證金有什麽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項目保證金的最新規定是:

1.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條件: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擔保方式的,發包人不預留任何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委托第三方: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開發商和承包商可約定將保證金委托給第三方金融機構。

3.銀行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實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商可以用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函、工程質量保險等擔保方式視同現金保證金具有同等效力,不得預留保證金。

4.逾期不返還定金的,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發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為2年: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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