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