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項目說明書可以作為欠款的證據嗎?

項目說明書可以作為欠款的證據嗎?

法律解析:工程結算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的雙方意思表示。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承包方作為實際施工方進行施工,最後雙方形成工程結算表,發包方在結算表上簽字或蓋章,承包方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拖欠款項的書面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當然,除了工程結算表,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賬簽證等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均可作為計算工程量、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因此,在工程結算中,要求我們認真審核送審的結算資料,充分了解和認識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現場踏勘,核實送審資料與實際情況的壹致性,審核施工現場簽證表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法官可以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 上一篇:教師招聘考試內容各省都壹樣嗎?
  • 下一篇:北京法未來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