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除了工程結算表,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賬簽證等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均可作為計算工程量、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因此,在工程結算中,要求我們認真審核送審的結算資料,充分了解和認識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現場踏勘,核實送審資料與實際情況的壹致性,審核施工現場簽證表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法官可以從以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