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以下時間被視為計薪時間:
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項目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利息。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為開工前7天,因此預付款的利息從開工前第6天開始計算。
2.進度款的利息從金額上報後15天開始計算。
3.結算款的利息應從結算書交付給業主後的第29天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07條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