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項目:
跨度超過30米的單層工業廠房。多層工業廠房,建築面積9000多平方米。跨度超過30米的鋼網架、懸索、薄殼屋頂建築。建築面積1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和20000座以上的體育場館。煙囪高度為100米。高度超過60米或容積超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積超過4000立方米的水池。
二等項目:
跨度小於24米的單層工業廠房。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多層工業廠房。8層以上的多層建築。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
三種類型的項目:
單層工業廠房,跨度18m。建築面積小於3000平方米的多層工業廠房。8層或以下的多層建築。建築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高度在30米以內的煙囪。高度小於25m的水塔和容積小於1500m3的水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