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通知》第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和查處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和查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肢解發包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延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合同: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未依法招標、未申請直接發包或者未申請批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五)施工單位將壹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施工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發包的;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合同,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的分包單位;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