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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鑒定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1,建築工程結構檢驗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和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件質量檢驗、振動試驗、結構受力試驗、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評估。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安全性、適用性、維修性、耐久性和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的抗震鑒定;沈降觀測、采光和日照的識別與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功能評估;房屋的檢查和評估;建築裝飾工程質量檢驗與鑒定。

3、市政工程和建築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噪聲與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陽汙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零壹條* * *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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