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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工人跌倒的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工人在工地摔倒壹般屬於工傷,屬於與工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現實中會有包工頭帶著部分工人承包某個工程,但出事後包工頭無力承擔費用,分包商以與工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費用。這時候就要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申請勞動仲裁,追究分包單位違法分包的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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